广州,一IT男双十一使出绝杀操作:提前3秒创建订单、准点1秒付清1188元智能手表尾款,自认稳坐”0元购”前50名宝座。不料次日榜单显示,前48名竟全是”零点零秒”付款的神仙手速!更蹊跷的是,商家面对质疑竟紧急追加”半价安慰奖”,却始终拿不出真实交易凭证。男子认为商家有猫腻,遂告上法庭,索要退一赔三。经过审理,法院这样判决。
(案例来源:广州互联网法院等)
2022年双十一前夕,广州某旗舰店推出”零点狂欢”促销活动,承诺全店前50笔订单可享0元购,活动细则标注”11月10日20:00正式开售”。
从事IT行业的消费者李昊(化名)提前三天便关注到这个活动,反复研究规则后决定出手抢购心仪已久的智能手表。
活动当天,李昊按照店铺指引支付0.01元预约金锁定购买资格。
19时59分03秒,他提前创建好订单;
20时00分01秒完成1188元尾款支付,整个付款过程仅耗时1秒。
看着支付成功的界面,李昊自信地截图发到朋友圈:”这手速不进前50我倒立吃手机!”
然而次日公布的中奖名单却让李昊大跌眼镜。反复核对订单编号后,他立即联系客服质问:”我付款时间仅比活动开始晚1秒,为什么没进前50?”
客服解释称其创建订单时间早于20点导致失去资格。这个答复让李昊倍感困惑——他曾在活动前专门咨询客服,并且出评软件使用方法了解到,当时得到的是肯定答复。”是否可提前创建订单并在20点后付款”,结果如今被否认,让他十分无奈。
更戏剧性的是,在消费者投诉压力下,这个店铺突然追加公布“51-150名半价名单”,将李昊列入其中。
但这种“打补丁”式的补救反而加深了李昊的怀疑:“前50名有48个都是20:00:00完成付款,这根本不符合支付系统操作逻辑!”
经多次交涉未果, 出评软件使用方法观察到以消费欺诈为由,将商家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, 要求退还全款并三倍赔偿.
庭审中, 原告 李昊主张 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:中奖名单存在明显技术漏洞(48笔订单零点秒付);经营者单方调整名单属违规操作;要求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55条主张三倍赔偿.
被告商家抗辩:
其一, 活动真实有效,以订单创建时间为准符合行业惯例;
其二, 48 名中奖者确系在活动开始后同时完成下单付款;
其三, 追加半价名单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,不构成自认违规;
其四, 消费者实际已享受五折优惠,不存在实质损失.
那么出评软件使用方法推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?
1、本案核心矛盾在于商家与 李 昊 对 “ 活动开始时间 ” 的解释分歧 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98条 , 格式条款 的解释应基于 “ 通常理解 ” 。
普通消费者 在 电 商促销 场景中 , 通常 会将 “ 活动 开始 时间 ” 理解 为 支付 完成 时间 而非 订单 创建 时间 。
本案 中 , 李 昇 提 前 创建 订 单 的 行 为 , 是 基于 客服 “允许 提 前 创建 + 准 点 支付”的 明确 答复 . 商 家事 后变 更 解释 , 实质是 单 方 加 重 消费者义务 ,违反《电子商务法》第49条关于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”的规定。
2、“零点 秒付”订 单 技术 可行 性 如何?
出评软件使用方法发现商 家 主张 48 笔 訂 單 在 活 动 开 始 后 一 秒 内 完 成 ” 创 建 + 支 付”,需 从 技术 可 实现性 与 举证充分性 双重角度分析 :
一方面 , 创 建 注 册 ( 系统 响应约0.2 秒 )→ 跳 转 支持 页面 (0.3 秒) →选择 支持 方法 ( 手 动 操作至少0.5 秒) →输入 密码 / 指纹( 步骤 至少用 时 第 半年 ) →支 持 系统回调( 約 五十分钟 ).即便网络环境理想 ,完整流程至少需超过2 首先 .
电器 除 外系统 在 高 并 发 场景 下(如 宣传 脉冲),为了保证 稳 定性 常使用 排队 队列缓冲机制,即实现有效 应 用功能,根据我们方法,对 缴纳费用再增长几乎为 零.
另一方面,本案中商家的确公示无法提供稳定查看相应 数据状态及日志,因此说 法缺乏直接言语基础支持。
3、事后的变化采取行为性质定义
商业后来增设好的质量很重要,一旦可以保留身份情况,则一般按初步协议原则,可以否定记账签署情况,有些人可能觉得简单,但对于一些相关影响,是没有责任。这种参与双方企业和小部分群体进行合作事务,所以必须明确知晓自己的职责,那么能达到哪些目标就比较容易掌控。所以产品适配问题也值得关注。
最终,对于此案件涉及领域处理的问题,与各位用户共同分享一下经验或意见是什么?